中国野生动物运输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88页(294字)

中国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特定权的单位批准。《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应当凭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动物园之间因繁殖动物,需要运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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