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方熊类资源保护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94页(498字)
黑龙江省林业厅、公安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自然保护区和狩猎办公室1987年发布《关于严格保护熊类资源的通知》规定,未经省林业厅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猎捕、买卖和饲养熊;科研、教学、医药、园林部门因需要猎捕和饲养时,必须按国家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对熊的主要栖息地,要采取适当保护措施,要保留熊仓周围一定面积的林地,以供熊越冬和产仔。对未经批准猎捕、出售熊者,要视情节轻重,没收熊,可并处罚款;对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省内收购部门和单位,今后不准随意收购、买卖熊及熊类产品,出现违章收购的,要追究部门或单位领导责任,发现非法交售买卖者,有权当即扣留,并认真追究责任,严加处理。对无省林业厅核发的野生动物运输证明的熊及熊类产品,铁路、公路、水运、航空等交通运输部门,有权拒绝承运并扣压,交由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各地木材检查站,要把检查熊类等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加强对来往车辆和行人的检查,严禁放过无证猎产品。1988年,上述部门发布《关于严格保护熊类资源的补充通知》。通知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确定熊为本省二类保护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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