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疫情通报通知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27页(266字)

国际兽疫局1998年《国际动物卫生法典》第1.2.0.4条规定:(1)疫区所在地的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该地区成为无疫病区时应通知国际兽疫局中央局。(2)在前次病例报告后,超过《法典》规定的感染期,并为防止疾病可能复发或传播,已采取了全面的预防措施和适当的动物卫生措施时,就可考虑某一感染区为非疫区。(3)当某国符合本《法典》所列全部条件时,该国可重新认为无某种疾病。(4)某国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宣布一处或若干处非疫区时,应通知国际兽疫局,说明必要的细节并用地图清楚标明非疫区具体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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