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动物病原控制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32页(285字)
国际兽疫局1998年《国际动物卫生法典》第1.5.6.5条规定:(1)控制的主要目的是防止从实验室向畜群泄漏病原。有的动物病原还可感染人,在这种情况下,除单纯从动物卫生角度考虑外,从对人类健康危险考虑还要求有另外的控制措施。(2)具体的控制和生物安全水平及措施应与病原的类别相一致,具体要求应与病原体微生物种类(细菌、病毒、真菌)相适应。一类病原的控制标准最低,四类病原的控制标准为最高。(3)节肢动物可以是病原,也可以是病原的传播媒介,如果实验室用节肢动物作传媒,除节肢动物的控制设施处,还必须有相应病原的控制标准。
上一篇:国际动物病原标准立法
下一篇: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