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无禽支原体病养殖场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53页(219字)

国际兽疫局1998年《国际动物卫生法典》第3.6.3.1条规定,养殖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才有资格称为无禽支原体病的养殖场:(1)受官方兽医监控;(2)所有的家禽都未接种过禽支原体病疫苗;(3)该养殖场5%,总量不超过100只的不同年龄组的禽类,在10周龄、18周龄和26周龄时应进行血清凝集试验,且呈阴性结果,之后每隔4周进行一次试验;(4)引进的所有家禽必须来自无禽支原体病的养殖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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