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地区别畜产组合减股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96页(174字)

韩国《畜产业协同组合法》规定:(1)组合决定减少出资一股的金额时,须自其议决之日起的二周内制订出财产目录和借贷对照表。(2)组合在第1项的期日内,依据章程之规定而发布公告,通知有异议的债权者,须个别催告之。但是,其公告期限为60日以上。(3)违反上述规定者,处以3年以下徒刑或100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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