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业种别畜产组合事业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97页(346字)
韩国《畜产业协同组合法》规定,组合为实现目的而全部或部分地开展下列各款事业:(1)生产及生活的指导事业;(2)卫生福利事业;(3)家畜的改良、繁殖、防疫及诊疗事业;(4)购买事业;(5)贩卖事业;(6)保管事业;(7)利用、运输事业;(8)畜产品和饲料的处理、加工及制造事业;(9)畜产品作业场的设置、运营;(10)贸易事业;(11)信用事业;(12)对组合员的共济事业及家畜共济;(13)与地区组合或中央会的共同事业或其代理业务;(14)中央会委托的事业;(15)政府委托的事业;(16)政府扶助事业;(17)法令规定的其他事业;(18)团体协约的缔结;(19)有关第1款至第18款之事业的附带事业;(20)其他取得主务部长官批准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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