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社团法人畜牧业技术协会大会记录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01页(231字)

日本《社团法人畜牧技术协会章程》第26条规定:(1)大会审议事项,须作成审议事项记录。(2)审议事项记录由大会主席作成,至少要记述以下内容,必须有主席及其从出席大会的会员中选举产生的两名以上审议记录员签名盖章:日期及地点;现有会员数、出席的会员数及出席的会员姓名(在有书信表决者及委托表决者时,要附加注明重要内容);议案;审议经过的概要及其结果;有关选举审议记录员的事项。(3)审议事项记录,必须存放在办公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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