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兽医师诊疗业开设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06页(311字)
韩国1981年《兽医师法》规定:(1)兽医师不依据本法开设动物病院,不得开展动物诊疗业。(2)非下列各款之一者,不得开设动物病院:①兽医师;②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③以动物诊疗业目的而设立的法人;④依民法或特别法而设立的非营利法人。(3)兽医师拟依据第2项之规定而开设动物病院时,须依据农水产部令之规定,向汉城特别市长、釜山市长或道知事申报。拟变更申报事项时,亦同。(4)当相当于第2项第3款和第4款者拟开设动物病院时,须依据农水产部令之规定而取得道知事的许可。(5)动物病院的设施基准由总统令规定。(6)动物病院的开设者在停止或废止动物诊疗业时,须立即向所属道知事申报。
上一篇:韩国兽医师会设立许可立法
下一篇:韩国兽医师会章程管理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