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饲料检验费用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16页(279字)
美国《州级饲料法案》第9条规定,在本州内销售商品饲料时应交纳检验费,由标签上注明的生产者、保证人或销售者交纳,除非生产者、保证人或销售者以外的某个人可承担检验费属于下列情况:(1)此项费用已经由先前的销售支付过,不用再为该商品饲料交纳此费用。(2)若使用已交纳过检验费的商品饲料作原料时,用户委托配合饲料不必交纳此费用。(3)当一种商品饲料作为已经注册过的商品饲料的生产原料使用时,前者不交纳检验费。若已交纳此费用,此项支付贷方应退回。(4)在本州内销售的包装在10磅或10磅以下的商品饲料,应交纳检验费。
上一篇:美国饲料违禁行为立法
下一篇: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