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兽用生物制品自购疫苗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67页(295字)
中国2001年《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养殖场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自购疫苗的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可以向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进口兽用生物制品总代理商和具有资格的动物防疫机构订购本场自用的预防用生物制品。(1)具有相应资格的兽医技术人员,能独立完成本场的防疫工作;(2)具有与所需制品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运输、储藏条件;(3)具有购入验收、储藏保管、使用核对管理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必须在收到申请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当作出不同意的答复时,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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