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饲料企业条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69页(291字)

中国2001年《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工艺及仓储设施;(2)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3)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施;(4)生产环境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5)污染防治措施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权限审查,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方可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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