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草原火灾报告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78页(327字)
中国1993年《草原防火条例》第20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草原火灾,必须立即扑救,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扑救,同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对下列草原火灾,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农牧业部门草原防火机构:(1)国界线附近的草原火灾;(2)重大、特大草原火灾;(3)威胁居民和重要设施的草原火灾;(4)威胁原始森林的草原火灾;(5)超过24小时尚未扑灭的草原火灾;(6)省、自治区、直辖市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草原火灾;(7)需要国家支援扑救的草原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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