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饲料贩卖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86页(188字)

台湾《饲料贩卖业登记办法》第9条规定,县市政府应不定期派员检查辖区内饲料贩卖业者之设备及销售情形,每年并应普查一次。前项普查结果应上报农林厅备查。第10条规定,县市政府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核准登记情形上报农林厅备查。第11条规定,饲料贩卖业者违反第6条及第8条之规定者,除依饲料管理法及有关法令处罚外,县市政府得撤销其登记。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