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家畜保险投保守则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88页(224字)
台湾《家畜保险办法实行细则》第12条规定,家畜保险投保人应遵守下列事项:(1)不得更换、涂改或撤除家畜保险标记字号。(2)被保险猪后不得放饲。(3)被保险家畜发生保险事故时,应于发现后12小时内报告承保农会。(4)被保险家畜之饲养管理及疾病防治应接受政府或农会之指导。(5)被保险的同一家畜,不得重复向其他保险机构投保。(6)被保险象畜在承保农会区域内运移时,应于5日内向原承保农会申请运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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