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水产资源采捕规则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65页(485字)
日本《水产资源保护法》第4条规定:(1)为了保护和培养水产资源,农林水产省大臣和都道府县知事,在认为有必要时,可对以下事项分别制定省令或规则:(1)限制或禁止水产动植物的采捕;限制或禁止拥有、贩卖水产动物;限制或禁止渔具、渔船;限制或禁止遗弃泄漏对水产动植物有害的物质及有害于水产动植物的水质污染;限制或禁止保护、培养水产动植物所必要的设施的设立和清除;限制或禁止水产动植物的移植。(2)在前项省令或规则中可以设罚则。(3)前项罚则中可规定的惩罚:省令可以规定2年以下的惩役、5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拘留或罚款,或同时处以数种惩罚。规则可以规定6个月以下的惩役,10万日元以下罚金、拘留或罚款,或同时处以数种惩罚。(4)在省令或规则中可以设没收犯人所拥有的渔获物、渔船、渔具及其采捕水产动植物的物品和第六号所指的水产动植物的条款。当犯人所拥有的以上物品不能全部或部分没收时,可以设追征其价值的条款。(5)农林水产省大臣在制定省令时,要听取中央渔业调整审议会的意见。(6)都道府县知事制定规则时,要得到农林水产大臣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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