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渔业入场捕鱼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92页(265字)
韩国《水产业法》第40条规定:(1)共同渔业的渔业权享有者,不得拒绝按以往惯例在其渔场从事渔业生产的人入场捕鱼。(2)共同渔业权享有者欲向入场捕鱼者征收入场捕鱼费时,须向市长(包括直辖市长)或郡守申报。第41条规定:(1)为繁殖水产动植物和维持渔业秩序,第40条的渔业权享有者和入场捕鱼者根据达成的协议,可在必要时对渔业生产施加限制。(2)渔业权享有者及入场捕鱼者如违反第1项之协议或第81条规定之限制,道知事可限制、中止乃至取消已批准的渔业经营,或限制、中止乃至禁止入场捕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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