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鱼类避难场所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16页(224字)

菲律宾《渔业条例》第13条第75款类避难所和庇护所中规定,根据有关局、办公室或服务机构的官员或负责人的建议,农业和商业部长可留出和设立渔业保留地或鱼类避难所和庇护所,按他规定的方式管理。所有娱乐场所、鸟类禁捕区、国家公园、植物园、公共森林和公共牧场内的河流、池塘和水域特此宣布为鱼类避难所和庇护所。任何人在上述场所的任何地方捕获、破坏、杀死或以任何方式侵扰或驱赶或捕捞任何鱼苗或鱼卵都是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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