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加利亚渔业保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20页(834字)
原保加利亚重视依法保护、利用和繁殖鱼类资源。1967年6月13日国民议会通过,后经多次修改补充的《自然保护法》第11条规定,要保护与合理利用野生动物,其中包括母兽和幼兽、鸟类、鱼类、爬行动物、两栖动物等。对危害国民经济和人的生命安全的野生动物,其数量要调解到对人、财安全的程度。对于鱼类资源的保护,保加利亚从60年代开始进行专门的法律调整。早在1961年,国家就制定了《渔业法》。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促进鱼类和其他水生动物资源的繁殖增长,扩大品种和产量,保护水域环境的生态平衡,发展渔业,1982年11月10日,国民议会通过了新的《渔业法》,对渔业的管理体制和渔业水域划分、组织和管理及经营、保护与监督、行政惩罚规则等作出全面法律规范。根据《渔业法》规定,经营渔业水域的组织必须采取保持水生动物群的种类多样化、保护鱼类及其他水生动物的生活环境、繁殖条件和回游通道以及保持水的生态体系完整性的措施;在某些水体中鱼类资源减少的情况下,禁止捕捞某些鱼类和其他水生动物,直到资源得到恢复为止。为保护鱼类和其他水生动物并正确地发展养鱼事业,禁止下列各种活动:(1)建造没有鱼道的拦河坝;(2)向渔业水域排放和倾倒其数量及性质足以损害鱼类和其他水生动物的污水和污染物;(3)使用没有防止鱼类进入装置的涡轮机、排水管、灌溉渠、抽水泵及其他设备;(4)使用河流和水库的水进行灌溉时,所留水的数量不足以保护鱼和其他水生动物免于灭亡;(5)在直接靠近养鱼水体、自然保护区和鱼苗繁殖场的地方,使用有毒的植物保护药物和化肥。该法还规定,禁止在一切渔业水域使用爆炸物、毒药和致迷物质及装置捕鱼;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捕鱼;禁止捕捞濒危鱼种;禁止在繁殖季节、枯水期和夜间在体育捕鱼水域捕鱼。凡违反本法规定的,必须予以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不得少于所致损失的3倍。一年内重犯的,加重处罚,可以同时处以剥夺3年以下的捕鱼权。同时,对所造成的损失还要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