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虾类保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21页(416字)

澳大利亚为了保护传统的虾、对虾、扇贝和鲍等渔业资源,颁布了《龙虾保护条例》、《扇贝保护条例》、《鲍资源管理条例》等。这些条例对发放捕捞执照或许可证、限制渔货规格及渔具、规定禁欲期和禁渔区等提出了具体要求。20世纪60年代初,政府颁布天鹅龙虾资源保护规定,对捕捞海区、笼数、笼的规格及禁渔区等作出了规定。另外,澳大利亚各州也根据宪法授权,制定了保护怀卵龙虾及幼虾的地方性法规。如南澳大利亚州规定,可对龙虾实行季节性禁渔区、控制许可证数量及渔船规格等作出了规定。1983年,北部州府渔业委员会也对虾类资源保护和管理作出了规定,决定成立联合管理委员会,共同管理北部对虾渔业;可根据甲板下吨位与发动机功率结合的统一计算方法,实施渔船更换;可将北部对虾渔业实施管理区向西扩展至伦敦德里角;可实施永久禁渔或季节禁渔;改进捕虾执照管理办法,增加执照费收费标准;可对违反法规规定者增加罚款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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