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兰捕捞定额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21页(275字)
新西兰政府根据《渔业法》规定,于1986年10月颁布了《关于捕鱼定额管理制度的通告》。通告规定,新西兰专属经济区被划为11个渔区,有32种鱼类被实施定额捕捞管理;每种渔业资源在区域内都应设定总允许捕捞量;渔业公司只可以在指定渔区、指定季节按指定数量、指定尺寸使用合法的渔具捕捞定额鱼类;定额数额可作为一种捕捞权,归渔业企业永远所有,在国内允许交易和转让。根据通告规定,定额数额首先分配给持有商业捕捞许可证者;许可证持有者应向农业和渔业部提供详尽的包括捕捞品种、区域、方法以及过去捕捞成果的月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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