厄瓜多尔外国捕捞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52页(348字)
厄瓜多尔对进入该国经济区作业的外国渔船管理十分严格。1974年颁布《渔业及渔业发展法》规定,进入本国水域作业的外国渔船,必须办理登记许可手续;登记有效期为1年;许可证有效期为1个航程;必须允许厄瓜多尔观察员登船,并向其提供必要的情况;只允许外国渔船根据规定的条件在指定的港口转船。还规定,凡未获得许可证而进入该国水域作业的外国渔船,厄尔多尔海军可实行逮捕。1980年8月,厄瓜多尔颁布《第477号法令》规定,厄瓜多尔当局只允许给60或60净登记吨位以下的外国渔船签发捕捞许可证;在渔获量使当地作业受到威胁或达到最高年可捕量时,可暂停签发许可证;除租赁、合营企业的外国渔船外,60海里沿岸水域留给当地捕捞;外国渔船应详细报告捕捞作业和渔获量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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