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内加尔外国渔船处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63页(334字)

塞内加尔《关于在塞内加尔领海及其毗连区内捕的法律》第3条规定,对于在塞内加尔领海内驾驶外国渔船捕鱼时被抓获者,处罚办法如下:除执行航海治安法律文件规定的处罚外,还处以18万-180万非洲金融共同体法郎的罚金。船长或老板被视为违法案件共犯;渔具及船上渔获物一并扣押;累犯的罚金额可加倍;可将渔船扣押在塞内加尔的港口,直至渔船向塞内加尔国库交纳一笔由塞内加尔海商主管部长规定数额的保证金,以作为对交纳法庭宣判的罚金的担保为止,然后方准其离港;被扣押的渔具如果是禁用的,要予以销毁;如果不是禁用的,要将其变卖。出售渔具和船上渔获物所得价款要上缴塞内加尔塞内加尔国库;对于不遵守塞内加尔的毗连区渔业法规的人给予同样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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