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水产业协同组合余裕金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95页(200字)

韩国《水产业协同组合法》第150条规定:(1)中央会只可依据下列各款之方法而运用业务上的余裕金:国债和公债的买入;向韩国银行或金融机关的寄存;向金融机关的短期贷出。(2)地区别水产业协同组合、业种别水产业协同组合及水产品制造水产业协同组合只可依据下列各款之方法而运用业务上的余裕金:国债和公债的买入;对中央会或金融机关的寄存;对金融机关的短期贷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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