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地区别水产业协同组合员除名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00页(267字)

韩国《水产业协同组合法》第38条规定:(1)当组合员相当于下列各款之一时,可由大会议决而将之除名:经一年以上期间而未利用组合的组合员;不履行出资缴纳经费的支付和其他对组合之义务的组合员;从事其他被章程禁止之行为的组合员。(2)在第1项的情况下,须在大会召开日的十日以前,将除名事由通知该组合员,给予在大会上辩明的机会。(3)依据第1项及第2项之规定的除名,如不将其目的通知除名的组合员,则不得与该组合员对抗。(4)被除名的组合员自被除名之日起,如不是经过6个月后,不得再加入该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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