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埃岛渔政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17页(481字)

纽埃岛1978年颁布《领海和专属经济区法》规定:(1)任何国家渔业官员或警官根据本法规定有权在纽埃岛专属经济区对违法的外国渔船,进行追踪、登临、扣留和支配该船;有权在任何时候登上外国渔船,进行搜查、扣留和支配任何渔获物;有权在持有或未持有逮捕违法的外国渔船船主、船长或船员。任何警官或渔业官员在行使本法授予的权力中需要支援时,所有的人都应同意并提供支援。(2)任何人阻碍渔业官员或警官行使权力,或不遵守其合法要求,或擅自抛销违法渔获物、渔具或任何其他物品,应视为犯罪,可处以不超过1000美元罚款或不超过2年的监禁,或二者并罚;在法院判决前,内阁可依法出售渔获物。(3)对任何向渔业官员或警官提供有关违法原始情报而使违法者受到惩罚,或给予任何官员以执法援助的人员,内阁可直接支付或授权总会计师支付奖金,奖金数额不超过5000美元,在任何情况下不超过罚款或没收数额的1/2。(4)任何人如不是渔业官员或警官,登上或企图登上外国渔船,或在没有当局批准情况下从外国渔船收,应视为违法,将处以不超过100美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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