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软体动物捕捞处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21页(181字)

菲律宾《渔业条例》第14条第79款非法捕捞海洋软体动物的处罚中规定,任何违反本条例第4条规定在菲律宾水域内捕获海洋软体动物或任何贝类或其贝壳的人,由法院处以不超过100比索的罚款或不超过1个月的监禁,或二者并罚;如果捕获出售或转让或持有低于规定尺寸的贝类,对违法所获的每一贝壳将处以5比索的罚款,并将贝壳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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