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洛哥渔业违法处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26页(749字)

摩洛哥《颁布制定海洋渔业条例法律的敕令》第33条规定,有以下行为者,处600迪拉姆-6000迪拉姆罚金和1个月-6个月监禁,或只单处其中一种:(1)捕捞或企图捕捞,或企图使他人捕捞许可证规定种别之外的类、软体动物、海胆或甲壳类;(2)制造、持有、出售、发售禁用的渔具和其他渔具或器械,或使用之;(3)违反为防止破坏产卵场而颁布的具体规定;(4)捕捞、令人捕捞、贮藏、运输、买卖尚未达到规定最小体长或形态的鱼类、软体动物、海胆或甲壳类;(5)以某种方法掩盖船的识别文字和号码。第34条规定,犯有以下行为者,处以240迪拉姆-2400迪拉姆罚金和1个月-6个月监禁,或只单处其中一种:(1)在禁捕时期、季节、地点和时间内捕鱼,或在为以下目的规定的界限以内捕鱼:留出一定范围的港口和锚地保留区;确定一些水域为租让区;划定沿海禁渔宽度。(2)未经许可以某种名义构筑、租用、购买或转让某种性质的渔业设施。(3)在经过批准的渔业设施或企业、贝类养殖场或蓄养池中违反本敕令的规定。(4)在渔场、贝类养殖场、渔船、车辆或其他放置渔获物的地方,对负责搜查和认证渔业违法行为的人员的视察、监察和检查进行抗拒。第35条规定,犯有以下行为者,处1000迪拉姆-10000迪拉姆的罚金和2个月至1年的监禁:(1)使用本敕令或其执行条文禁用的饵料;(2)使用本敕令或其执行条文禁用的捕捞方法;(3)违反本敕令第18条和第19条或其执行条例的规定。第38条规定,凡违反本敕令及其执行条文的,处120迪拉姆-1200迪拉姆罚金或1个月-3个月监禁。第39条规定,对于累犯,罚金和监禁处罚加倍。并且,法院还命令扣押和没收渔获物和用于违法或运输渔产品的渔船、渔具、附属小船和属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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