冈比亚渔业处罚扣留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28页(365字)
冈比亚《渔业法》第43条规定:(1)依据本法第(3)款的规定,根据第34条扣留的任何船舶、渔具、网具或其他捕捞器具,渔获或销售渔获所得收入,根据第33条扣押的炸药、毒药、或其他有毒物质或其他物品:如果起诉是根据本法提出的,则应一直被扣押到该起诉得出结果为止;如果不是根据本法进行起诉,则应被扣押1个月,1个月后则被视为没收,除非在此期间,收到物主对这种没收提出争议的任何书面声明。(2)凡根据本条第(1)款收到的任何对这种没收提出争议的书面声明,则应将这种声明提交给法院,由法院根据第44条的规定作出判决。(3)尽管有第(1)款的规定,但在收到声明自己是物主的任何人支付的足够保证金或提供的其他担保后,法院可以命令将根据第33条扣押的任何渔船、渔具、网具或其他捕捞器具归还原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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