帕劳捕鱼违法没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39页(371字)

帕劳《第6-7-14号公法》第17条规定:(1)任何渔船包括使用的渔具、家具、附属物、备品和货物,以及不管以何种方式捕获和保存的渔获,只要其行为违反本法第15条规定禁止的任何行为或造成这样的结果,均予以没收。该渔船的全部或部分以及其全部渔获将根据本条规定的民事诉讼由帕劳政府没收。(2)根据帕劳地区司法部长及代表帕劳政府的局长的请诉书,太平洋群岛托管地高等法院应进行审判,并根据本条第(1)款规定下令没收。(3)如果按本条民事没收诉讼程序由帕劳政府审理,帕劳地区司法部长将扣押其所有财产和其他帕劳政府宣布要没收,但按本法规定原先尚未扣押的财产。(4)凡没收的渔船、渔具、家具、附属物、备品、货物以及渔获将被拍卖,收入存在管理局,根据本法第18条规定使用,或留作帕劳政府使用或按政府指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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