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加拉国渔船登记效力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41页(287字)

孟加拉国《商船法》第389条渔船登记效力规定:(1)在依法对已在渔船登记簿上登记的任何船只的船主、船长以及属于该船的任何人,就其在渔船肇事造成损失的补偿提起诉讼的整个程序中,登记员可提供确证,证明肇事船的船主是否已登记,以及该船是否是孟加拉国海上渔船。(2)本部分不妨碍对没有登记但与船只有利害关系的人的起诉,也不影响船主之间的权利(如果一艘船的主人是一个以上)以及任何已登记船主的权利,也不影响对没有登记但与该船有利害关系的任何人的权利。(3)除以上所述,列入渔船登记簿的不会授予、取消或影响这种渔船的任何所有权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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