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渔船捕捞登记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43页(273字)
巴林1981年《在渔业资源局渔船登记的第16号法令》第1条规定,渔船所有人按1981年第5号法律的条款应在获取捕捞许可证之前,在商业农业部渔业资源局,申请渔船登记,免交费用。第4条规定,注册登记簿应在渔业资源局当作“渔船登记簿”保存,其页数应编号。每船应单独登记,按注册登记表上所述船上各个细项登记。第5条规定,依照本法令条款,从本法令生效之日起,作业中的渔船所有人办理渔船登记应允许有2个月宽限期。第6条规定,任何违反本法令条款的行为应根据1981年捕捞细则第5号法律第17条规定的刑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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