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纳渔船捕捞许可发放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48页(311字)
加纳《渔业法令》第4条规定,许可证发放官员应就下述情况分别发放不同的许可证:(1)在加纳建造的机动渔船;(2)在加纳以外建造的,但根据1963年《商船运输法》(第183号法)在加纳登记的动力渔船;(3)在加纳以外建造并在加纳以外登记的;(4)用于金枪鱼捕捞的,并根据本法令第3条第(1)款①项,完全为加纳人所拥有的机动渔船;(5)用于金枪鱼捕捞业的,并根据本法令第7条第(1)款,部分为加纳人所拥有的机动渔船;(6)用于金枪鱼捕捞业的,并根据本法令第7条第(2)款租给加纳人的外国机动渔船;(7)在加纳登记的用于转运金枪鱼的机动渔船;(8)用于转运金枪鱼的外国机动渔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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