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渔港监督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65页(216字)
韩国1969年颁布《渔港法》规定,水产厅长为实施监督,在必要的情况下,可指定事业者制定并上报实施其事业的有关事项,或提交有关资料;必要时可指派公务员深入事业场、事业所等地,提出质疑,或查阅文件、账簿及了解工程内容;事业者在渔港修筑工程竣工后,须立即接受水产厅长的竣工检查。本法还规定,对不进行上述报告或搞假报告者,或拒绝、妨碍、回避有关公务员的出入、质询及调查者,罚款5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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