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渔业共济团体罚则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72页(471字)
日本《渔业灾害补偿法》第197条规定:(1)对不提交第68条规定的报告或作虚假报告,拒绝或逃避第69条至第71条规定的检查者,处以2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2)渔业共济团体的干部或受委托者的代表,渔业共济团体或受委托者的代理人,使用人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关于其渔业共济团体的业务或受委托者的受委托业务,有违反前款的行为时,除处罚行为者外,还要对其渔业共济团体或受委托者处以同款的刑罚。第199条规定,符合下列各项之一时,对其有违法行为的信用基金干部,处以1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1)根据本法的规定,须经农林水产大臣认可的场合,而未经认可时。(2)渔业共济团体开展按本法的规定可开展的事业以外的事业时。(3)违反第9条第1款的政令规定,拖延登记或做不实登记时。(4)违反第15条的规定,取得组合员的股份或以抵押为目的而接受股份时。(5)违反第17条第1款的规定,拒绝加入组合、或违反第18条第2款后段的规定,不给予申辩的机会时。第201条规定,对违反第6条第2款规定者,处以1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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