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渔业奖励条件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303页(195字)
台湾《渔业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机关得予奖励:(1)捐助资金或设备,有益于海上渔业安全及救护者。(2)改进渔船、渔具、渔业方法或水产品加工方法,着有成绩者。(3)兴办水产教育,或从事水产研究,着有成绩者。(4)开发公海水产资源,有利于渔业发展者。(5)其他对于渔业发展有重大贡献者。各项奖励办法,由当局主管机关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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