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19页(549字)

依据权力分立的理论制定的宪法。“集权宪法”的对称。是以宪法确定的国家政体形成为标准对宪法所作的一种分类。为英国学者肯尼尔·惠尔(Kenneth Clinton Wheare,1907~ )在其《现代宪法》(Modern Constitution)一书中提出的宪法分类。权力分立是资产阶级宪法中所普遍采用的一项宪法原则,也是近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立宪政体的一个重要特征。最早把权力分立原则载入宪法的,是1787年《美国宪法》。1789年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明确宣称凡权利无保障,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1791年法国第一部宪法把《人权宣言》全文作为开篇章载入该宪法。在美法之后,取得革命胜利的资产阶级国家都按权力分立原则制定各自的分权宪法。按照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制定的宪法叫三权宪法,美国1787年宪法是最典型的三权宪法。分权宪法在单一制国家的分权只表现在中央一级政府机关的分权上,在联邦制国家的分权则表现在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机关权力的相对分开上,因此,联邦国家的分权宪法,又叫“二重宪法”或“二重政府宪法”。分权宪法对反对封建集权制和确立、维护资产阶级民主制度都起着重要作用,同时它又以分权的形式掩盖着资本主义国家中资产阶级专政的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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