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的行政立法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00页(1319字)

宪法、组织法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授权国务院行使的有关行政立法方面的权限,包括行政法规制定权、委任立法权和立法提案权。

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是以贯彻实施宪法和法律为主要目的,在我国立法体制中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①行政法规是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不得和宪法、法律相抵触。但行政法规的调整范围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要具体和广泛。②行政法规是地方权力机关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制定地方规章的主要法律依据。③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主要以贯彻法律、行政法规,使之在本地区适用为目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不得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国务院的委任立法权是指国务院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制定单行法规的权限。现代立法经常采用委任立法的形式,这有其特定的原由:①随着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社会生活中需要法律调整的事项越来越多,立法机关的立法能力难以迅速适应社会对立法的大量需求。②专门立法机关由于缺乏专门知识、专门经验和专门技术,制定技术性、专业性很强的法律存在困难,故往往授权政府制定法规。③委任立法的程序相对简单,便于在短时期内完成繁重的立法任务。虽然我国行使委任立法权和行政法规制定权的主体均为国务院,但这两种立法权有着较大区别。首先,两者的权力来源不同。行政法规制定权是直接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产生的,委任立法权则来源于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虽然宪法同样是委任立法权的根据,但只是一种间接的法律根据。其次,两者的期限不同。行政法规制定权在其所根据的宪法和法律的有效期内可以作为国务院的一种职权一直存在,而委任立法权只有在立法机关所限定的时间范围内存在。最后,两者的效力等级有区别。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的立法权的效力等级低于立法机关的立法权,而委任立法权在理论上可认为是一种附条件的代理立法权,故其效力等级亦可认为高于行政法规制定权。

国务院的立法提案权是指现行宪法和组织法规定的国务院可以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立法议案的职权。虽然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主席团、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各代表团、代表、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都享有立法提案权,但在实践中,国务院行使的国家立法提案权的次数最多,作用也最大。

也有的学者依国务院的职能将其行政立法权概括为四个方面:①有关组织方面的立法权。如国务院规定各部委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统一领导不属于各部委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行政机关职权的具体划分等。②国务院管理全国政治、经济、文化、外交、国防等各方面的日常工作的立法权。③行政工作程序方面的立法权。如改变和撤销下级行政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等。④行使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予的其他特定事项的行政立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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