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26页(235字)

通常指一个人出生的家庭所属的社会成分或出生的家庭的主要成员所从事的职业的社会性质。在我国,一般指个人没有取得完全的法律人格时所在家庭的阶级成分。家庭出身的观念是封建等级观念的表现。在封建等级制度下,个人一出生就要归属一个等级。不同的等级与不同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地位和权利直接发生关系,因而不可避免地造成不平等。我国1982年宪法第34条规定家庭出身不得成为限制或剥夺公民的政治权利的合法条件,体现了社会主义的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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