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82页(691字)

国家有关文化行政管理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其目的是为了促进文化事业健康发展,规范文化管理机关的行为,使文化更好地为人民大众服务。文化行政管理有多个行政机关共同执法,具有行政执法主体多的特点。由于文化行政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如文化部、广播电影电视部、新闻出版署、国家文物局等,故在执法上具有多个部门各司其职的特点,而不像公安、民政等部门行政法,只有单一的执法部门。从管理手段上看,文化行政管理既具有宣传性、指导性的特点,又具有严格的管理性,其管理的主要手段有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但文化行政管理不能采取对人身自由的限制措施。从行政规章的制定上看,文化行政管理不像公安行政管理等其他行政管理那样,出自一个部门,而是由多个文化行政管理机关分别依法制定颁布。从被管理对象看,文化行政法所作用的对象主要是报社、电台、出版社等文化事业单位,公民虽然也能成为被管理者,但参与的机会较少。文化行政法的法律渊源包括:①宪法中有关文化管理的基本规定;②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有关文化行政管理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全国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通过,1991年6月29日修正);③国务院制定的有关文化行政管理的行政法规,如《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等。④国家文化行政主管机关制定的文化管理规章,如文化部发布的《文物出境鉴定管理办法》(1989年2月27日文化部发布)、国家新闻出版署制定的《期刊管理暂行规定》(1988年11月24日发布)等;⑤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政府制定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管理法规。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