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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利息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76页(383字)

债务人以实物形式支付给债权人的“利息”收入。通常,利息都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但是,在高通货膨胀时期,由于货币贬值幅度过大,公众对货币制度失去信心,则会出现利息支付由货币形式向实物形式的“蜕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为了国家财政的需要,为了保障人民的利益,国家于1950年发行了“人民胜利折实公债”。规定公债的募集和还本付息,均以一定的实物为计算标准。公债的单位定名为“分”,每分值以上海、天津、武汉、西安、广州、重庆六大城市的大米6市斤,面粉1.5市斤,白细布4市尺,煤炭16市斤的批发价格用加权平均法计算,由中国人民银行每旬公布一次。这种折实方法就是一种变相的实物借贷和实物利息。在中国现阶段,有些利息也是用实物形式支付的,如有的金融机构在开办储蓄业务中,在正常利息之外以奖品形式揽储,也是一种变相的实物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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