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经济原则
书籍:中华金融辞库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594页(514字)
合作经济形式运行诸环节遵循的基本准则的总称。1966年,国际合作联盟根据合作经济发展经验,通过对罗虚代尔原则加以修订,提出合作经济原则包括:①合作社的社员应当是自愿的。任何人只要能够利用合作社的服务,并愿意承担社员的责任,都可以入社。不受人为的限制,以及任何社会、政治、种族或宗教的歧视。②合作社是民主的组织,其事务应由以社员所同意的方式选举或指定的人员管理,并对社员负责。单位合作社的社员在投票及参与合作社决策时享有平等的权利(一人一票)。单位合作社以外,联合社的管理,应在民主的基础上采用适当的方式。③股金如付利息,其利率应严格限制。④合作社如有盈余或剩余,若来自合作社的业务经营,则为该社社员所有。其分配方式应避免以他人所失为此人所得,可由社员就下列办法择定实施:备充合作社发展业务之用;备充举办公共事业之用;按社员与合作社交易额的比例分配给社员。⑤一切合作社对其社员、管理人员、职工以及一般大众,应设法就经济的及民主的合作原则和方法进行教育。⑥一切合作组织,为了促进其社员及社区的最佳利益,与其他合作社,不论是地方性的、全国性的,还是国际性的,都要在可能范围内积极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