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668页(234字)
亦称“批改单”或“背书”。为变更保险合同内容,保险人出立的补充书面证明。保险单出立后,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均有权通过协议更改保险合同的内容。通常提出批单要求的是被保险人。对于变更合同的任何协议,如变更险别、户名、地址、运输工具的名称、保险期限、保险金额、转让保险权益等,均需保险人出立批单。批单可在原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批改,也可以另外出立一张变更保险合同的单证。保险单经过批改的事项,以批单规定的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