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限额
书籍:中华金融辞库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919页(503字)
证券发行的额度限制。国家为保障股东和债权人利益而对股票、债券发行人发行股票、债券数量所作的限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其余股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第一百五十二条(四)规定:“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五以上。”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二)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五)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实践证明,股票、债券的发行数量超过上述界限,即会降低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这既不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又会加大公司经营亏损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