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票据诈骗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794页(904字)
中国《刑法》规定的金融诈骗罪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其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金融票据诈骗罪的主要行为方式有:①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②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③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④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用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⑤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⑥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票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骗取财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对个人构成金融票据诈骗罪的,视情节轻重予以不同的刑事处罚:①数额较大(个人诈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②数额巨大(个人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③数额特别巨大(个人诈骗十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④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对单位犯此罪的:①数额较大(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②数额巨大(诈骗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③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本罪中所涉及到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具体界定标准以及对单位判处罚金的数额,由立法机关或司法机关予以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