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诈骗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795页(864字)
中国《刑法》规定的金融诈骗罪之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受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办法进行保险诈骗,其数额较大的行为。保险诈骗罪的主要行为表现有:①虚构保险标的,即虚构根本不存在的保险对象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或者对已经发生事故,但并未投保的保险对象假充保险标的,向保险人索赔的行为;②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以骗取保险金;③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以骗取保险金;④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以骗取保险金;⑤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构成保险诈骗罪的个人处罚:①数额较大(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②数额巨大(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③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单位犯保险诈骗罪的处罚:①数额较大(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②数额巨大(诈骗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③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罪中所涉及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具体界定标准及“单位罚金”的数额,由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予以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