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久性联邦存款保险计划
书籍:中华金融辞库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523页(653字)
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制度的初步尝试。
分为拟议中的永久性计划和实施中的永久性计划。前者又称为原来的永久性计划,其具有历史意义的特征,虽然它未曾生效,并为后者所取代。在原计划下加入保险的银行,将必须认捐FDIC的股份,并且必须弥补由于存款保险操作可能发生的损失。对每一存款人,该计划为第一个1万美元存款的百分之百,下一个4万美元存款的75%,以及所有超过5万美元存款以上的50%提供保障。为了保有其保险资格,所有的参加银行在两年内被要求成为联邦储备体系的会员。因此,在融资、保障程度以及管理规定三方面,原来的计划明显不同于1935年银行法案所规定的永久及暂时性计划。
1935年的银行法案,结束暂时性联邦存款保险计划,并开始永久性计划。该法案修订了全部的存款保险法,并就源自1933年6月16日生效的存款保险永久性计划做了实质改变。
然而新计划继续限制保险额度,任一投保机构的每一存款人为5000美元的高限。
对于加入保险一事,该法案制定更为严格的标准。
对于新银行的投保申请,FDIC必须考虑银行资本的适当性、未来的盈利能力、管理品质以及服务方便的有效性和社区大众的需求。应缴股本比率设定为总存款(调整后)的1%的该法案取消投保银行认购股票的规定。
投保的非会员银行必须获得FDIC的核准,方能设立分支机构或进行减资。为了强化银行系统,FDIC还被授权融资给营业中或结束营业的投保银行,以便利其与其他投保银行的合并或统一。开始时,上述权力是暂时性的,但不久即成为永久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