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口税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41页(621字)
又称“子口半税”。
旧中国海关征收的一种国内关税。1840年鸦片战争后,清王朝的海关在帝国主义列强把持下,被迫实行的一种有利于帝国主义,不利于中国人民的税收。
子口税起始于1858年(咸丰八年),中英《天津条约》规定:1.往来于口岸和内地之间的华洋货物沿途应纳税课,嗣后应将纳银实数通知,再由中英双方公布;2.倘英商愿将往来口岸内地间的华洋货物一次纳税,应准照缴,土货在第一子口缴纳,洋货在海口完纳,并出给不另征税凭证;3.一次应征税额照货价每1 00两征银2两5钱,海关关税仍照例完纳。
以后在1876年(光绪二年)《中英烟台条约》又增加新内容:洋货运入内地请领半税单照,以后统一格式,华洋商人都可请领,但内地土货如非运往海口,或非英商自置,不得请领半税单照。至1896年总理衙门奏准华商也可照办。1895年中日《马关条约》还规定洋商在内地采购土货,即使并非出口而是运往通商口岸供洋商厂家制造使用,也能享受子口半税特权。
清时把海关所在的口岸叫“母口”,把国内各地的常关、厘卡所在地叫做“子口”,把集中到海关按2.5%统一征收的捐税,叫做“子口税”。这种税只相当于进出口税的一半,故又称为“子口半税”。
“子口税”的征收,目的是为殖民主义者便于在中国内地倾销商品以及从中国各地掠夺廉价的原料,是对中国关税自主权的干涉。中国早期的民族工商业,也因此遭到沉重打击。
1931年,“子口税”与厘金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