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161页(829字)

亦称“免检”。

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经收货人、发货人申请,国家商检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免于检验的一种制度。各国立法对免验的范围、要求、程序的规定不一致。

中国立法规定申请人可以申请免验的范围是:在国际上获质量奖未超过3年时间的商品;经国家商检部门认可的国际有关组织实施质量认证,并经商检机构检验质量长期稳定的商品;连续3年出厂合格率及商检机构检验合格率百分之百,并且没有质量异议的出口商品;连续3年商检机构检验合格率及用户验收合格率百分之百,并且获得用户和消费者良好评价的进口商品。进出口一定数量限额内的非贸易性物品,申请人可凭有关主管部门的批件、证明和有关材料,直接向国家商检部门申请核发免验证件,办理放行手续。对进出口展品、礼品及样品,由所在地商检机构凭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批准免验,办理放行手续。涉及安全、卫生及特殊要求的商品不能申请免验。

要求免验进出口商品的,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免验申请表,提交获奖证书、认证证书、合格率证明、用户反映、生产工艺、内控质量标准、检测方法及对产品最终质量有影响的有关文件资料,并提供所在地及产地商检机构的初审意见。国家商检部门对申请免验商品进行审查、检测,作出书面审查报告,发给申请人免验证书并予以公布。

免验证书有效期一般不超过2年。

获准免验出口商品的申请人,凭有效的免验证书、合同、信用证及该批产品的厂检合格单和原始检验记录等到商检机构办理放行手续。对于需要出具商检证书的免验商品,商检机构可以凭申请人的检验结果核发商检证书。获准免验进出口商品的申请人及免验商品,应接受商检机构的监督管理。

商检机构可对免验的商品进行抽验,对发现质量问题的不予办理免验放行手续并及时向国家商检部门报告,必要时可建议撤销其免验资格。免验期内,申请人必须每半年一次向国家商检部门报告免验商品的生产质量情况。申请人不得改变免验商品的性能结构及制造工艺等,如有改变,须重新办理免验审批手续。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