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50页(1129字)

由注册会计师组成的,接受当事人委托,依法独立承办审计、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等业务的会计机构。

19世纪40年代创建于英国,其后欧美日各国争相仿效,形成为世界范围的社会职业。西方国家的会计师事务所一般为企业性组织,可以是个人负无限责任或有限责任的企业,也可以是合伙负无限责任的企业。

中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制度始于1918年。1993年10月31日第8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同日公布,1994年1月1日施行。

该法规定,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须经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由注册会计师合伙设立。

合伙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在经济上实行自收自支、独立核算,必须依法纳税,按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会计师事务所受理业务,不受行政区域、行业的限制,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会计师事务所依法独立、公正执行业务,受法律保护。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会计师事务所对其承办的业务,承担民事责任,对其违反法律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承办的注册会计师业务一般包括:(1)接受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委托,审查会计帐目、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出具查帐报告书。(2)验证企业投入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书。(3)参与办理企业解散、破产的清算事项。(4)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财务会计方面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处理,参与调解经济纠份,协助鉴别经济案件证据。(5)担任会计顾问,协助设计财务会计制度,对有关成本控制、售价确定等问题提出建议或指导,提供会计、财务、税务和经济管理咨询服务,编制会计报表。(6)代理纳税申报,代办申请注册登记,协助拟订合同、章程和其他经济文件。(7)培训财务会计人员。

(8)协助办理比较复杂的会计业务处理工作及其他审计、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定期向主管的财政机关报告业务开展、经济收支和人员变动等情况,并接受其对业务的监督指导。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有关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分别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其经营业务或予以撤销。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法律规定,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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